|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至2019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3466.26元、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的水费651.3元、生活垃圾处理费42.5元,合计4160.0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67.3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