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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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1260.84元及违约金(1、以210.14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以210.14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3、以210.14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4、以210.14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5、以210.1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6、以210.1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的总金额以1260.84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元,被告***负担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