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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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奇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奇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1318.49元。 二、被告东莞市奇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利息:1、以158648.5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2018年1月1日;2、以58648.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以22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以282639.99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5、以35503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东莞市奇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14.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14.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奇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