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东华医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东华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74741.23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4.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