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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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通博俊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843.97元、罚息2718.9元、复利11.4元(截止2019年1月4日),合计人民币203574.27元,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20万元及未付利息843.97元之和即200843.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75%的1.5倍即16.3125%计算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南通博俊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的债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博俊纺织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本判决书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6元、保全费1585元、鉴定费6360元,合计12441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83元、鉴定费6360元,被告***、南通博俊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58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9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