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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张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宏伟环保瓷业有限公司
张家口尚伟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家口宏伟环保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火灾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1046010元,被告***、被告张玉红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尚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48元,由被告张家口宏伟环保瓷业有限公司承担12774元,原告***承担5474元;评估费14150.94元,由被告张家口宏伟环保瓷业有限公司承担9905.94元,原告***承担4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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