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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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吉安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吉安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00000.01元; 二、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安徽吉安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22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安徽吉安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安徽吉安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2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