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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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202执1577号 张静、雷刚: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1202民初48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雷刚欠申请执行人张静本息共计100000.00元(已支付40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60800.00元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后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之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2020)湘1202民初4840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五月××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