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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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546.39元,及截止至2020年4月4日的逾期利息2105.0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5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以借款本金109546.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原告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街道XX路XX-X的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按照抵押顺序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96元,减半收取1364.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