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康吉森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康吉森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三百一十万零一千三百七十八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三百一十万零一千三百七十八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康吉森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一千六百一十二元(原告北京康吉森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