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剩余未付租金12957.19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42元,被告***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