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同时以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19日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32元,由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