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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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0794.4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8年9月28日支付至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1元,由原告广州市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3元,由被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