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赣州汇锦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汇锦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契税及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共计人民币15307.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房屋契税及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金额为基数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汇锦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本息11355.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垫付银行本息金额为基数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赣州汇锦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