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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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基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原告***115898.7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基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原告***4459.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7.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3.2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1703.79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