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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601执3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雷玲,女。

被执行人罗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罗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成账户内存款CNY445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船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傅恩源

裁判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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