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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11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74573.68元,共计184573.6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