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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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8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履行给付货款完毕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