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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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宁民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宁民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436元、公用电费145元、采暖费5744.1元,支付违约金701.44元,合计9026.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上述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