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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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不动产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02xxx8号】的房地产,查封价值以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申请的五百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广西省南宁市××乡××路××号隆源国际公馆3号楼4、5号【不动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1、0××3号】的房地产,查封价值分别以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申请的七十五万元、七十五万元为限。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粤BT××××沃尔沃轿车一辆,查封价值以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申请的五十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禁止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