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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赤峰圣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松山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3076.92元;

二、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呼伦贝尔支队第四大队、被告呼伦贝尔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处连带给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886850.36元(以上二被告内部平均承担35%);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被告***、***、***、***连带给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380078.72元(平安保险公司和继承人两方内部平均承担15%),其中被告***、***、***、***在继承潘凯东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对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松山分公司、赤峰圣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顺风运输车队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0.48元,减半收取计8120.24元,由原告***、***负担81.20元,由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呼伦贝尔支队第四大队、呼伦贝尔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处共同负担5627.33元,由被告***、***、***、***,被告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41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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