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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72,886.1元; 二、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6.08元,由被告***负担811.08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12.51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12.49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3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