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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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黄石市佳彩印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石市佳彩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433247.26元、违约金3788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为:截止2016年11月7日前为11232.07元;自2016年11月8日后利息为以143324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四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苏顺纬、被告***、被告李玉英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各自在最高额1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顺纬、被告***、被告李玉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石市佳彩印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黄石市佳彩印务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黄石市佳彩印务有限公司的资产(详见附件)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4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黄石市佳彩印务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被告李玉英共有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麻纺村21-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11178)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200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5348元,由被告黄石市佳彩印务有限公司、被告苏顺纬、被告***、被告李玉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88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户入地点: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