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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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江门市正佳医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精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正佳医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精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4万元,同时原告珠海市精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应向被告江门市正佳医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人民币4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江门市正佳医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精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27,218元(利息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第一段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计至2017年4月18日,利息金额为人民币9135元;第二段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起计至2018年11月18日,利息金额为人民币18,0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56元,保全费人民币2005元,合计人民币7761元,由原告珠海市精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48元,被告江门市正佳医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