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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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4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按月利率8.85‰计算的借款期限内利息和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3.27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设立的抵押物英威腾变频器(规格型号CHF100A-055G/075P-4)120套、英威腾变频器(规格型号CHF100A-110G/132P-4)100套、英威腾变频器(规格型号CHF100A-1R5G-4)50套、英威腾变频器(规格型号CHF100A-2R2G-4)30套、泥浆池(规格型号16M*7.5M*22MM)7个、脱硫塔(含自动软化水器)(规格型号9000*134××××9450)1套、浆池(规格型号23M*7.5M*30MM)2个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97元,减半收取计29848.5元,由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新福三发陶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