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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料理机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艾因斯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料理机产品;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被告中山市艾因斯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350元,被告中山市艾因斯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