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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双晟建工有限公司
双晟建工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双晟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联通实验仪器设备厂租金152603.91元、维修费25607元;

三、被告双晟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沧州联通实验仪器设备厂租赁物碗扣0.9米横杆69根、3米立杆299根、1.5米立杆2690根、1.2米立杆1896根、0.9米立杆3996根,逾期不能退还,支付价款217189.8元;

四、驳回原告沧州联通实验仪器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5元,由被告双晟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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