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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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四川德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11511.41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一)以11511.41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二)以11511.41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以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以二项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