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市金赣物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金赣物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482民初2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地址:共青城市。 诉讼代理人熊琦,业委会主任,推荐公民。 被告南昌市金赣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司红翠。 被告南昌市金赣物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住***。 负责人闵后山。 诉讼代理人李锋,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昌市金赣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市金赣物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系金涛国际小区业主,于2018年1月1日按被告要求交纳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3460元,事后得知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2月31日已经通知被告停止了物业服务合同,同时被告于2019年5月撤离了小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物业费2148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昌市金赣物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前向原告***返还物业费1034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纳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胡屹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