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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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 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2898.8元[193398.8-120450+120450-10500];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500元; 三、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需要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所涉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觉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6元,由原告***负担2108元,由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58元;鉴定费175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保险赔偿款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的负担情况,应给付***182898.8元(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洋支行;账号:62×××87)。 2.保险公司应按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赔偿款支付办法办理,并负责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及上述给付数额准确性的复核。 3.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