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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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方式: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