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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众联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李兰秀、饶秋建、饶明明、饶明燕因饶贤彬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65275.8元;

二、驳回李兰秀、饶秋建、饶明明、饶明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需履行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款交本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户名:广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9***03,开户行: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本案受理费1821.9元,减半收取910.95元,由李兰秀、饶秋建、饶明明、饶明燕承担163.95元,由***承担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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