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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无锡烨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电动车修理费合计465253.63元,其中461977.24元支付给***,3276.39元支付给***。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鉴定费4860元,合计5570元,由***负担1343元,由平安保险镇江公司负担4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1-18
发布日期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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