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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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折价补偿款1533550元; 二、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以15335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2元,鉴定费36000元,两项合计60802元,原告***、***负担12182元;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