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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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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镇市沟帮子晶源调味品厂立即停止侵害第20133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镇市沟帮子晶源调味品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其豆瓣酱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豆瓣酱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

三、被告北镇市沟帮子晶源调味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和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440元、被告北镇市沟帮子晶源调味品厂各负担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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