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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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甘德县供电公司 青海佛韵工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赔偿纠纷 |
| 法院 | 甘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佛韵工艺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80092.2元,被告***、青海佛韵工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甘德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173489.2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688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000元、被告青海佛韵工艺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甘德县供电公司8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