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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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首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964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0元、营养费3650元、误工费23112.4元、护理费26118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5160元、残疾赔偿金29539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1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3215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4822.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50元、营养费1825元、误工费11556.2元、护理费13059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2580元、残疾赔偿金14769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5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607.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398元,由原告***负担334199元(已依法免除),由被告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负担3834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负担136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