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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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成都易晟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海科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支付股份回购款(股份回购款由8000万元投资本金及对应收益组成,收益具体计算方式为:1.其中6500万元的收益以6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从2014年7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其中6301715元的收益以6301715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其中3631385.92元的收益以3631385.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4.其中5066899.08元的收益以5066899.08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以8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股份回购款付清之日止); 三、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就***所持有的15379976股成都勤智数码科技股份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应承担的债务向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350元,由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担800000元,由***负担866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