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应收债权43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王楠所有位于江油市房屋(江房权证监证字第××号)。 三、如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由申请人王楠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王楠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