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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货款192908.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6月1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06103.64元;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2908.8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2850元;

三、若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卡特彼勒320D(锤型号)液压挖掘机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被告***、***对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318元,由被告黄石市远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8318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28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7628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92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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