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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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长伦世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威海市科博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市科博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长伦世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模具款1159631元,并以11596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余姚市长伦世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46元,由原告余姚市长伦世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964元,被告威海市科博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9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