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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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惠企兴业科技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16号8层房屋腾空后交还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惠企兴业科技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惠企兴业科技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的房屋租金1800379.7元、物业管理费288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惠企兴业科技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255877.39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惠企兴业科技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10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照每月56239.42元的标准计算);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惠企兴业科技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逾期支付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拖欠租金及物业管理费182917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0元,减半收取计11740元,由被告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惠企兴业科技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