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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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安丹,女,彝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李亚玲(又名李荣怡),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安丹与被执行人李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黔六中民终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亚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将李亚玲名下登记的位于XX区的房屋(房权证号:XX)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李亚玲名下登记的位于XX区的房屋(房权证号:XX)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安丹名下,剩余95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5)黔钟执执第1283号、(2021)黔0201执恢32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