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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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655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408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德利宝(广州)香料有限公司货款23307760元; 三、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德利宝(广州)香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233077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德利宝(广州)香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4723元,由德利宝(广州)香料有限公司负担26300元,由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84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4723元,由德利宝(广州)香料有限公司负担31134.6元,由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358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