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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给付直流防雷汇流箱货款2415096元。 二、被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61098.85元(计算至2019年1月6日);并由被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标准向原告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7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9元,由被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部分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