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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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602执1137号 申请执行人郝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 被执行人苏龙德,男,**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郝艳与被执行人苏龙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民初98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苏龙德偿还郝艳借款8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元,执行费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到庭履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工商总局、车辆信息、证券交易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将上述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工作表示认可,同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审判长张文科 审判员赵雪全 审判员顾佳丽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文鑫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