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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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捷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捷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7500元; 二、被告云南捷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77500元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477500元); 三、被告云南捷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其不履行《还款协议书》约定所造成的损失43231.25元【其中律师费合计39000元,(2018)粤1971民初12163号案件受理费4231.25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19.16元(原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云南捷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