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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交通事故赔偿款11952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第三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款项50990.3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第三人京口区四牌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款项41249.47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款项56750.67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54619.28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0元,由原告***、***、***1负担30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负担1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