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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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8年8月6日签订的《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6,52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本金计算截止到2021年1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付,但自2020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予以扣减);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保全费195元,均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