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 新疆德克油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若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新疆德克油田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05976.5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7.81元,由被告新疆德克油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